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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保護種業知識產權專項整治行動視頻會議召開,會上發布了2021年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十大典型案例。以下為十大典型案例之四
——黃瓜“德瑞特79”品種權侵權糾紛案
壽光德瑞特種業有限公司訴壽光泰和錦繡種業有限公司、北京泰和錦繡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楊曉龍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943號民事判決書、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魯02知民初 47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壽光德瑞特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壽光德瑞特)因壽光泰和錦繡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壽光泰和錦繡)、北京泰和錦繡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泰和錦繡)、楊曉龍侵害黃瓜品種“德瑞特79”品種權,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提起訴訟。涉案品種為黃瓜品種“德瑞特79”,品種權申請日為2014年12月12日,授權日為2018年4月23日,品種權人為壽光德瑞特,品種權號為CNA20141484.3。
2018年8月15日,壽光德瑞特代理人通過公證程序購買了由壽光泰和錦繡銷售的外包裝袋上標有“錦繡九號”“泰和”“壽光泰 和錦繡種業有限公司”等字樣的商品 34 袋和外包裝袋上無任何字 樣的商品2袋,取得蓋有“壽光泰和錦繡種業有限公司”印鑒的《工商服務業統一收款收據》一張。上述產品價款共 6000 元,匯入股東楊曉龍賬戶。壽光德瑞特向一審法院起訴壽光泰和錦繡、北京泰和錦繡和楊曉龍侵害品種權,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合理支出510萬元。
2019年10月12日,一審法院組織確定鑒定機構,雙方當事人同意由農業農村部蔬菜種子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進行分子標記鑒定,鑒定結論作出后不再進行田間測試。后壽光泰和錦繡、北京泰和錦繡和楊曉龍要求不以分子序列法,而以全基因序列法進行檢驗,法院要求其提供鑒定機構,但其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一審法院確定由農業農村部蔬菜種子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對公證購買的“錦繡九號”與“德瑞特79”進行鑒定。2019年12月10日,該鑒定機構出具檢驗報告,明確送檢樣品與對照樣品在SSR指紋圖譜上有35個點位一致,為疑同品種。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上述鑒定結果,可以判定“錦繡九號”與“德瑞特 79”為同一品種;盡管被訴侵權產品上僅標明“壽光泰和錦繡種業有限公司”,但在微信公眾號、企業宣傳及員工微信朋友圈中均將“錦繡九號”與北京泰和錦繡進行關聯宣傳;公證購買的侵權產品價款進入股東楊曉龍個人賬戶,且并未有證據證明楊曉龍承擔收取貨款的職責,壽光泰和錦繡、北京泰和錦繡和楊曉龍構成共同侵權;根據北京泰和錦繡員工在朋友圈發布銷售信息結合“錦繡九號”的價格及銷售期間,以及壽光德瑞特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判決壽光泰和錦繡、北京泰和錦繡和楊曉龍共同賠償100萬元。
壽光泰和錦繡、北京泰和錦繡和楊曉龍不服一審判決,認為檢驗結論缺乏田間測試依據,不能確定兩品種為相同品種;被控侵權行為僅由壽光泰和錦繡實施,不存在共同侵權;企業宣傳和員工微信朋友圈信息存在高于客觀事實的宣傳,以此確定賠償額明顯過高,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以下簡稱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壽光泰和錦繡、北京泰和錦繡和楊曉龍提交了壽光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制作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和張慶軍詢問筆錄,以證明壽光泰和錦繡倉庫內無“錦繡九號”黃瓜種子,未大量銷售且已不再生產。壽光德瑞特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證明內容與需要證明的事實缺乏特定關聯。二審法院確認一審查明的事實,認為檢驗報告能否作為侵權判定依據,壽光泰和錦繡、北京泰和錦繡和楊曉龍是否構成共同侵權,以及賠償數額是否恰當是二審的爭議焦點。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確定的鑒定機構和鑒定方法符合法律規定,且上訴人未提供需要重新鑒定的證據,該檢驗結論可以證明兩品種為同一品種;壽光泰和錦繡和北京泰和錦繡的股東相同,且在北京的聯系地址也相同,北京泰和錦繡多次在微信公眾平臺上發布“錦繡九號”銷售信息,宣傳“錦繡九號”為其所有,表明存在共同侵權行為;股東楊曉龍雖通過個人賬戶收取貨款,但貨款已上交公司且銷售產品的包裝和收據均表明壽光泰和錦繡實施銷售行為,應由壽光泰和錦繡承擔侵權責任。二審法院認為,本案沒有證據證明權利人因被訴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和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在權利人未主張按照許可費倍數確定賠償數額的情況下,一審法院綜合考慮侵權人的自認信息及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確定賠償100萬元,并無不當。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壽光泰和錦繡和北京泰和錦繡停止侵權,共同賠償壽光德瑞特共計100萬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本案在鑒定程序、共同侵權認定以及損害賠償確定方面具有重要啟示。在鑒定程序方面,如果原被告雙方協商確定鑒定機構和鑒定方法后,其中一方反悔但未能在規定時間提出鑒定機構的,法院可以委托該鑒定機構以約定的鑒定方法進行鑒定。在共同侵權認定方面,雖然只有一家企業實際生產并銷售被控侵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但是有證據證明多家關聯企業共同參與推廣宣傳被控侵權品種的,法院可以認定相關企業構成共同侵權。如果相關企業的股東或者內部員工提供個人賬戶協助收取被控侵權繁殖材料貨款,但有證據證明該銷售行為實際由企業實施,法院可以判定由該企業承擔侵權責任。在確定損害賠償數額時,法院可以將被控侵權企業及其員工在企業宣傳和產品推廣時發布的公開信息作為確定侵權賠償數額的依據,除非有證據足以推翻該宣傳內容??梢?,市場主體為了獲取不當利益而進行的夸大宣傳,也有可能成為加重其損害賠償責任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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